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理论上应是当前法律状态下争议各方权利同时存在的冲突。实践中,有很多以这种冲突形式出现的争议,看似权利冲突,而实际不一定是这种性质的争议。因此,面对所谓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争议,首先要界定冲突的性质,判断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对于主张商标权的判断,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适用国内商标法,保护范围以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至于商标权及其稳定性,也比较容易确认,商标法律制度有法定的审查程序,对其申请标的“显著性”及权属要经过审查,其后还有行政乃至司法救济程序,发生纠纷时,在没有撤销和和商标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是稳定的。因此,对商标权属的确认是比较容易的。
对于要求著作权的主张,要确认权利是否产生和存在,应遵守《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的原则,适用国内著作权法。 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它是非注册知识产权。它的存在,需要原始证据证明,关键是其“独创性”的证明。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性和创造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领域。而为区别商品目的而设计的标识是否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其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施,都值得具体情况具体探讨,笼统地做肯定答案是不准确的,简单地把标识做为著作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客体也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