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莱雅公司在中国起诉的“欧莱雅”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的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的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的包装上面,使用了英文和中文组合的标识“L\'OIYIR莱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是和莱雅公司的“莱雅”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所以侵犯了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被罚款40万元。
莱雅公司到法院进行起诉。南通中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莱雅公司是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L\'OREAL”系莱雅公司的字号,“莱雅”和“欧莱雅”系这个字号的中文音译,因此具上述的商标都是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的,而且已经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为相关的公众所熟知。上海美莲妮公司和杭州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使用的“L\'OIYIR”和“LOIYIR”商标,在字母的数量以及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或者是书写方式和读音上都是和莱雅公司所注册商标“L\'OREAL”构成了近似,很容易使普通的消费者在被控产品上误认为是来自于莱雅公司或者是与莱雅公司存在关联的产品。被告使用的“莱雅丽晶”中的“莱雅”和“丽晶”之间的距离,是远大于“莱”和“雅”、“丽”和“晶”之间的距离,所以容易使普通的消费者误认为是这个产品系“莱雅”之“丽晶”系列。
共同销售的“L\'OIYIR”系列化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莱雅公司的“欧莱雅”商标注册是比较靠前的,所以在明知莱雅公司和“欧莱雅”商标的存在知名度的情况之下,使用了“欧莱雅”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具有明显攀附莱雅公司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势必在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混淆其和莱雅公司关系的后果,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