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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商标遭异议 新浪微博丢了“weibo”商标

2018-02-28 10:44:59

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他们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两案。

  据了解:微博”于2009年起“在网络社交圈内盛行,其信息传播快捷、实时,热点新闻更是受到热,已经成为了分享讯息的重要渠道,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也都开设了微博。2010年12月31日微梦创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等类别上申请注册“weibo及图”商标。

  第14317833号“微博及图”商标、第14317841号“微博WEIBO.COM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微梦公司是在2014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在2015年2月13日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殡仪等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来被本案第三人腾讯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

微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是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殊性以及本案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是“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weibo”和“微博”等商标的独创者和最早使用人,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知名度,并且与原告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且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不过近日历时5年的“weibo及图”商标异议案终于尘埃落定,新浪微博运营商申请注册“weibo及图”商标最终没能如愿。这一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对通用名称的认定上。法院认为:基于我国相关公众的理解和认读习惯以及微博的受众范围,“weibo及图”商标是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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