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三年的法律纠纷,耐克终于赢得了AIR Jordan 品牌的 Logo:飞人(Jumpman)的版权诉讼。
众所周知,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真正标志着Air Jordan时代的到来是在1988年——当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
Jordan Brand 标志性的 “飞人” Logo,可谓运动史上最成功的一个 Logo 设计案例,家喻户晓,我相信没有一个sneaker是不认识这个logo的。Jordan Brand 标志性的 “Jumpman” Logo,可谓运动史上最成功的一个 Logo 设计案例,该创意源于 Nike 为 Michael Jordan 拍摄的一张宣传广告,广告中 MJ 在芝加哥的黄昏中 “飞翔”,不仅展示了自己惊人的弹跳力,也为第一款签名球鞋 Air Jordan 1 开启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而在2015年的时候,纽约摄影师 Jacobus Rentmeester 却将Nike告上法庭,声称 “Jumpman” Logo 的创意源于自己的摄影作品,1985 年他以 $15,000 美元的价格将照片卖给了 Nike,并表示根据双方当时的协议Nike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Nike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于是将Nike告上法庭,(其实不过是他认为而已)。最搞笑的是,摄影师直到2014年12月才在U.S. Copyright Office 注册了这张照片的所有权。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骗钱”。与苹果关于设计的官司雷同。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一旦侵权仍在继续,侵权有效期不受三年的期限限制。于是,14年12月,摄影师去版权局登记注册了自己图片的版权,然后就开始了针对耐克的维权。耐克这起案例也给我们做公司做品牌的提了个醒,版权问题切不可马虎大意,现在省的一点小钱,可能成为将来的大负担。另外,中国乔丹也因为模仿借用美国乔丹,而无法上市成功,这使原本一家有机会迎来更大发展的公司不得不遇到了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