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异议复审申请的书件:a、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b、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c、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d、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f、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g、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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