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文化娱乐业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影视观赏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影视业因此发展迅速,同时也引起影视作品侵权时有发生事件,因部分影视作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社会传播面,导致其在热播后被很多自媒体包括商家利用其商品特有名称和它的人物设计“搭便车”搞宣传等。
就在去年,北京市某地区人民法院对暴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就《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达6060000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高达1010000元。在本案件中,法院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不管他人的合法权利,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公司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适用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酌定金额。
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人的获益所得,一般均难以查实,导致法定赔偿数额通常低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个案判决金额均在1-5万元之间。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此判决并非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进行判赔,而是“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足以确信原告深圳腾讯公司因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单集赔偿数额为101万元”。单集赔偿额为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的2倍,六集总判赔额达到606万元。突破上限的判赔额度可以起到积极的司法示范效益,使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句口号,进而激发权利人维权热情,促进企业、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文化领域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统一法院系统的认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高判赔额可以加大侵权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抑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