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院审结两起九阳商标侵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九阳公司在赣州市南康区、章贡区市场调查发现,梁某、黄某分别在各自经营的商铺内销售标有仿冒九阳joyoung注册商标的豆浆机。梁某和黄某销售的涉案豆浆机外包装及机身都在醒目处标有商标标识,其形状及颜色均与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仅将该注册商标英文字母joyoung改变为joyaung。九阳公司前往两间店铺分别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并于2014年3月向赣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两家报纸登载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2014年6月9日,赣州中院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黄某所售豆浆机的商标与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商标相似,且所售商品与九阳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被告所售豆浆机误认为是九阳公司的产品,故两被告销售该款豆浆机的行为均构成对九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不能说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主观过错较大,由其在行业报纸上登载道歉声明符合其过错程度,遂判决梁、黄二人在报纸登载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两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