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中还没有商品,赶紧选购吧!

新闻首页 > 资讯 > 手游版权落谁家,经典致敬或恶意抄袭?

手游版权落谁家,经典致敬或恶意抄袭?

2018-04-04 19:02:07

曾获“最佳影视IP改编手机游戏奖"的《花千骨》手游安卓版已被迫更改。

3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数字”)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爱奇艺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改编蜗牛数字开发制作的《太极熊猫》手游(安卓1.1.1版本),并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改编作品。

sacv.jpg

一纸判决,为这场历时三年的手游抄袭之争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也对国内手游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遇到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解答。

《太极熊猫》是由蜗牛数字开发制作的一款3D卡通风格的动作角色扮演类手游,于2014年11月6日发行;《花千骨》则由天象互动研发,并与爱奇艺联合发行,于2015年5月底正式上线,伴随着同名电视剧的热播,该手游因“高度还原电视剧剧情”迅速成为当年爆款。

2015年8月,因认为《花千骨》手游中的数值设定、游戏主界面、人物界面、人物属性、角色技能、游戏商店等元素都“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蜗牛数字向法院提起诉讼。

asw.jpg

彼时,业内人士依据公开资料向法治周末记者预判,“熊猫”维权会面临游戏要素独创性难认定、IP不同成障碍等问题。

而这些疑问,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太极熊猫》游戏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质

蜗牛数字向两被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太极熊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进一步讲,游戏玩法摄制本身具有剧情性,即其主要构筑了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在该世界里玩家可以体验角色选择、养成宠物、开展对战等游戏事件和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

焦点二:游戏要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庭审中,被告天象互动提出,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投放节奏等均是难以固定的、抽象的思想;游戏界面布局属于美术作品的思想,游戏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画面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游戏界面的功能性布局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游戏对白、界面文字名称、数值设定三类游戏元素在该类游戏元素中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例如,2013年发布的《放开那三国》、2014年发布的《暴打魏蜀吴》等游戏均是采用此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焦点三:是否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据了解,《太极熊猫》1.0版本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骑在安智市场最早上线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远早于《花千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

如果涉嫌侵权,具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两被告又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就原告主张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在同一权利主张范围内,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无法同时成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未实施该行为,其向公众提供侵权改编作品的行为属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法院审理认为。

对此,苏州中院认为,诉讼中蜗牛数字确认《花千骨》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内容已基本不包含蜗牛数字指控侵权的内容,两被告已履行,对于蜗牛数字关于停止侵害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法院认定,如果天象互动、爱奇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两被告需连带赔偿蜗牛数字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上一篇:[影视版权纠纷高发,侵权难题如何破解]

下一篇:[“音乐版权”共享后,“影视版权”离共享还有多远?]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全国30多家直属机构,一站式手续办理

一对一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业服务,金牌团队全程跟进

业务过程全透明

全程公开透明,进度实时跟踪

低资费高服务

价格合理,超高性价比

商标注册查询

注册前先查询,有效提高成功率

商标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