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无论是服务类、食品类的等等很多商标或者其他的案件都是屡禁不止,可能是一些商家或者企业的维权意识不强,又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商家或者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冒着这么大的风险的在经营自己的事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
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对外经营的门头牌匾为“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近似;用于经营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及“médowo”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塑料袋上的“味多美”和“Wedome”近似。
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某公司印制涉案塑料袋共计2万个,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截至检查时,已使用19991个,未使用9个。
二、定性处理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o”字样,作为门头牌匾使用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办案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以及罚款2211516.72元的行政处罚。
三、分析思考
(一)对当事人侵权事实的认定
办案机构接到投诉后,经过充分调查,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理由是:
第3218375号味多美和第8567069号wedome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在北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市使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连锁店有近300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这些店铺经营相同的面包、蛋糕和饼干的加工制售活动,使用统一的“味多美”牌匾。味多美商标在北京地区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当事人门头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味多美商标的三个汉字相同,只是排列顺序不同且均为白色,牌匾底色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的背景均为红色系,视觉差别不大。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其中“美多味”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袋上使用的味多美商标均为红色,字体均为变体字,只是排列顺序不同综上,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店面装潢、商品包装等,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他们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1.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系从批发市场购进,商品上均带有自有品牌标志。
2.侵权塑料袋提供给店内消费商品的消费者免费使用,不是作为商品单独出售,故其违法经营额应包含在售出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内,不再单独计算。
3.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或者侵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明显不涉嫌构成犯罪,或司法机关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有关机关移交工商机关处理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16.72元的处罚。
我们想要很好的经营一个企业的话,必须要走合法的道路,不然的话,以后会有很多其他的侵权官司案件等着你去处理的,因为法律只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你侵犯到别人的利益了,别人寻求法律的途径,那最后吃亏的肯定是你,所以一定要遵守法律,一定要经过别人的同意,或者是正规的途径的许可后才经营,避免以后会有那么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