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奇瑞与奔驰达成旗下电动车eQ/EQ品牌达成共享协议后,奇瑞有关的跨国商标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状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吉尼斯公司胜诉。
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作为当事方不便发表言论,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奇瑞公司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审判。
一、一审判决
此次事件的源头在于奇瑞公司的一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由于商业活动中出现挑战“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被吉尼斯指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吉尼斯公司举证,吉尼斯公司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
二、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奇瑞公司并不认可。
一审期间,佛山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奇瑞公司则否认自己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
奇瑞公司作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其应对涉案商标有更高的规避义务。如果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没必要使用涉案商标。”
商标遭遇侵权的案例不是现在才发生的,每天都上演这不同的商标被侵权的事情。企业或者商家只有拥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那样就可以按照正规的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