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趣”这个牌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超市货架栏上,各种口味的“好友趣”薯片琳琅满目,那么,“好友趣”饮料,你喝过吗?“好友趣” 侵权案,你知道吗?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认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好友趣”商标、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公司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9日下午,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友趣饮品厂答辩称,1.其仅是个体户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微薄;2.涉案商品是饮料,好丽友公司第8512108号好友趣商标(案外商标)因与友趣饮品厂的友趣商标近似,于2016年4月26日已经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仅在“啤酒、饮料制剂”上予以维持,其余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3.涉案商品是否为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有待查证,公证产品上显示的”河南省友趣饮品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物通时空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友趣饮品厂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2.其公司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起诉前并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起诉后已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