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案件发生的案情简介
迪士尼企业公司与其子公司皮克斯是知名动画电影作品《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的著作权人。2015年7月,由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影院上映。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原告认为,被告电影中的汽车动画形象“K1”、“K2”剽窃了原告电影中动画形象“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电影的名称与原告电影的名称近似,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二、案件的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在赛车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设计,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美术作品。《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及“K2”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的“人”字被轮胎图案遮挡,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易致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件的分心
本案法院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精准的定性:被控侵权动画造型虽与原告独创的动画造型不完全一致,但视觉差别不大,构成实质性相似,仍然属于侵权作品,故意使用与他人知名动画电影名称近似的名称,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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