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对12件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N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性科技企业。
但随着小米手机等系列产品的热销,众多市场主体瞄准上述商品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假冒的小米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充斥市场,存在大量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手机、耳机、移动电源等商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小米公司享有的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自公司成立至今,小米公司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该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己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小米公司调查发现万宁某文具店销售的电源适配器使用了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公司系本案所涉“小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海南一中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通过对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件的当庭宣判,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氛围,同时也为深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智慧型海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被告文具店出售的印有“小米”商标的电源适配器非小米公司生产,被告文具店亦未证实涉案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故其销售“小米”商标电源适配器的行为已构成对小米公司的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小米”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