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灰太狼”“红太狼”“美羊羊”“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1月11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意中发现清远某日用品店,发现其售卖的玩具及文具中分别使用了“灰太狼”“红太狼”“美羊羊”“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
涉案的玩具及文具上卡通形象的外观造型与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灰太狼”“红太狼”“美羊羊”“喜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虽然双方在表情、动作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都是拟人化的狼和羊,比如“灰太狼”在耳朵的缺口、面颊上的疤痕等相对应部分美术元素基本相同,“慢羊羊”均佩戴有眼镜,羊角的形态、眉毛及胡子的造型等相对应部分美术元素基本相同,从视觉上可以认为双方是同一个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考虑涉案著作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文化价值、被告清远某日用品店著作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判决清远某日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著作权的图书、拼图、文具等商品并赔偿损失。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优秀的国产动画片之一,深受公众的喜爱。被告清远某日用品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外观造型与该动画片的主要造型人物卡通形象相似的图书、拼图、文具等商品,容易使公众特别是这些图书、拼图、文具等商品的主要消费者群——小朋友们从视觉上产生误解,认为两者是同一个卡通形象。本案的判决,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和促进了文化产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