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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大王”曹德旺商标侵权案 索赔100万

2018-05-04 15:48:14



  如果你在街上看到两家不同的公司都在使用“FY”商标你会怎么想?不仅体现在商标的变现价值,并且商标也是服务的标识,是不容侵犯的。

  据了解,玻璃大王”曹德旺于1987年在福州市注册成立福耀玻璃集团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安全玻璃和工业技术玻璃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申请注册以“福耀”首字母为标志的“FY”图形商标,

  然而在2016年11月,福耀公司发现十堰飞友电气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和福耀玻璃集团公司类似的图形商标“FY”该商标与福耀公司的商标神似。

  福耀公司了解到,十堰飞友电气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高、低压配电柜,该公司2014年就开始使用“FY”图形商标;2016年,在“飞友杯”全国篮球联赛中也大量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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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十堰飞友电气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高、低压配电柜,该公司2014年就开始使用“FY”图形商标;2016年,在“飞友杯”全国篮球联赛中也大量使用该商标。对此,福耀公司称,虽然二者主营业务不同,但该公司作为“车城”十堰的一家企业,理应知晓在汽车行业中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而该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FY”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随后福耀公司于是起诉飞友电气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飞友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00万元;判令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在庭审现场,双方就是否侵犯使用权各执一词。福耀公司认为,飞友电气公司仿冒其注册的驰名商标,用来宣传该公司产品,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飞友电气公司使用与福耀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与福耀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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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友电气公司辩称,虽然原告“FY”图形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为“玻璃”,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为“高低压配电柜”,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因此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不会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失,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庭审持续1个多小时,飞友电气公司请求驳回福耀公司全部诉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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