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终于迎来了河南省高院关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洛阳杜康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实际上,这不是双方在“杜康”商标上的第一次争执,法院还有一个与此结果完全迥异的另一份判决。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陕西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行为一案下达终审判决,原告陕西白水杜康胜诉;判决被告洛阳杜康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立即销毁或更换现有印制该广告语的产品包装,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陕西白水杜康酒业50万元。
随后的2017年6月23日,洛阳杜康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胜诉,判决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上面提到的二审判决,就是白水杜康上诉后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的“杜康”商标权之争,也使得双方无暇于“杜康”商标的保护;杜康商标的市值严重缩水。2006年9月,“杜康”更是痛失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
总之,杜康之战有了判决就是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