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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海底捞”,火锅店被判商标侵权

2018-05-14 14:44:20

擅自使用“海底捞”品牌、网上公开销售冒牌服装。市南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自2013年至2017年市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4年间法院共受理361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最多。案件类型也出现新的变化,涉及网络、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应用纠纷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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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结案数量逐年递增。这一方面反映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知识产权重要意义认识深化,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市南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增强,为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传统知识产权纠纷如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出版者权纠纷及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纠纷数量逐减,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网络、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应用纠纷逐渐增多,案由扩展到涉网页内容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电商平台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部分企业著作权意识淡薄 

部分经营者存在恶意攀附、“傍名牌”的行为。近年来,部分商业主体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或直接将他人商标稍加改变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上述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从短期看是牟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但从长期看却是自毁了发展前景,甚至会导致侵权赔偿。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以客户名单居多。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并非简单的客户名称等基本信息,其构成要素除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外,还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确认的客户习惯、意向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大多是由员工离职引发,在审查原告用工合同时不难发现,大多数合同仅对保密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约定,且在经营活动中很少对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就致使此后维权困难。 

二、重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相关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活动,以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在广告宣传、产品服务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商标或进行不恰当的推广。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对知名商品应严格审查进货来源,保留发票等交易凭证,从而降低企业涉诉风险。企业应当加强自有品牌培育,加大品牌投入,树立企业信心。 

既要做到明确权利,又要做到积极维权,要注意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版权登记手续,重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工作。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公证取证,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并及时向侵权人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在发现存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删除涉案作品,降低可能的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要积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三、擅用“海底捞”商标赔偿5万元 

原告成立于1994年,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海底捞”商标先后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等上使用 “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含有“海底捞”文字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其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其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四、称编纂书籍被侵权未获支持 

因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教材享有著作权,市南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五、制作销售冒牌服装获刑3年 

大量假冒“Basichouse”“Mind Bridge”品牌服装被缴获。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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