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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019-09-30 13:13:12

商标 |专利| 版权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后文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实际商标代理工作务实中,很多时候,我们会选择用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撤销后,如果商标所有权人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翻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优质语言词汇已经越来越少。但是注册量的增加,同时也使得相当多的商标处于注册成功,但未能真实有效使用的无用境地。迫使很多商标申请人,不得不用撤三等其他方式来处理商标注册障碍。

根据《商标法》规定,被申请撤三后,除了提供真实使用证据之外,还有那些情况可以不被撤销呢?

简单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文: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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