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奖励标准也予以明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上年度实际缴入市县级库的增值税(含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5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自然人的,财政贡献量按住所地在本市的被许可人的完税额核定。
(四)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
(六)对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七)对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记者:郭丹
编辑:笑云 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