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认为是需要具备损害的结果、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
(一)四要件符合逻辑,能够更容易厘清审理的思路。侵权法的制度主要是围绕着行为来进行展开的,没有行为就谈不上有责任。从逻辑出发也是先有民事主体的行为,后来对其行为进行法律的评价以及法律上的责任。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首先需要查明的事实就是被告是否是有起诉状。如果抛开了行为的要件之后的因果关系又要如何进行建立的呢?在恶意的诉讼纠纷之中,被告必须是先前所诉讼的原告,这一诉讼已经有了生效的裁判,并且先前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
(二)行为违法性难以认定。不要求违法性要件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存在加害行为并有损害结果时,自然也是包含了违法性的要素。二是确定了主观的过错的时候自然也会考虑到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不管把违法性和过错分开考量还是一起进行考量,处理的实际案件的结论并不会改变或者是有什么不同。
(三)损害结果如何界定。关于损害结果的范围应该如何进行确定也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在原先的诉讼中的被告人应该对诉讼付出了相应的诉讼费用。二是原诉讼的被告必须要在诉讼支出、情感损失、声誉损害之外另外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