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之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3个月,从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到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是不能提交的,应该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且自己提交异议申请当日起3个月之内提交证据。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延到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该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同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之后,如果没有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会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该按照《缴费通知》的要求缴纳费用,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和《缴费通知》一起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异议人是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从收到答辩通知书当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以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的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可能有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来注册的公告,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商标异议的相关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的,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将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