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理清商标使用在先原则的含义。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是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中国,我们执行的是自愿注册和申请在先原则。虽然确立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但商标权的获得仍然采用注册获得为主的方式,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方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权的获得才采用使用在先为辅的方式。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因而也就会出现商标使用了一段时间却还没注册的情况,此时辅助参考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就能一定程度上保护这些使用在先的商标。
为了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用在先的商标要对坑注册在后的商标权应存在以下前提:
1.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2.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
3.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
5.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首先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存在目的并不是鼓励大家不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也可以保护部分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确认商标权权属才是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的根本解决之道。以上就是小马对商标使用在先原则的解析。如果您打算注册商标,可将选定的多多法务进行咨询检索及商标代理注册。
整理: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