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以归纳为两个“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具体的条件在《商标法》中作了相应规定。
在《商标法》中的第14条有规定,认定是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相关公众对此商标的知晓程度;
2.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此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此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此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10条有规定,我们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时候,应该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但不是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以上全部因素为前提。其实以上这些条件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原则和含糊不清的,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裁决者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它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造成现在中国大地上“驰名商标”遍地开花,致使“驰名商标”的“含金量”受到消费者质疑,这块金字招牌的颜色也逐渐暗淡。这是应该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及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