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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月起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2019-09-30 13:47:22

  24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浙江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该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此外,浙江将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浙江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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