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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商标注册未获通过曾在摄影、广告等类别提出申请

2019-09-29 16:46:58

因为一张黑洞照片,图库“视觉中国”引发大量质疑,其加注在诸多他人拍摄照片上的“水印”是否合理合法也成为不少人争论的焦点。4月11日,北京青年报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多多法务发现,早在2015年,视有限公司就曾在6个分类中注册过“视觉中国”图文商标,但均未获得通过,目前上述商标仍处于失效状态。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龙表示,从他个人来看,视觉中国之所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还有一个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之前有过判例,类似商标将不被获准注册。

据田龙介绍,目前注册商标中带有中国字样的多是一些央企,因为这些企业本身名字带有中国字样,且经过国家批准,但对于普通企业,一般是不能在商标中去使用中国字样的的,否则被驳回的风险非常高。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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