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是否属于通用词汇以及是否适用于商标维权?这已经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的一个问题了。多多法务商城的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谈论一下!
像“hoover”(吸尘器)、“teleprompter”(自动台词提示器)、“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和“videotape”(录像带)等词汇都曾经成为了商标。当成为通用词汇之后的它们就不再会被作为商标来使用了,就成为所谓的“非商标化的受害者”。
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将会是一起商标诉讼,谷歌在低一级的法院已经胜诉了。原告称谷歌公司名称不应该再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对于公众来说的“google”就等同于一个“搜索互联网”。
原告在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材料当中,声称对于表达利用任意搜索引擎搜索互联网的行为来说,没有一个词汇能比“google”更合适了。
吉莱斯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谷歌商标无效。美国联邦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去年裁定,即使是“google”在含义上被认为是搜索互联网,谷歌是可以继续享有商标保护权,原因之一就是谷歌不仅仅是一家搜索引擎。
上诉法院裁定:“即使人们在一般和无差别的意义上使用动词‘google’,但是这并不说明公众对这一词汇含义的理解。”
上诉法院法官称:只有当一个词汇成为某一行为的“唯一描述符”,竞争对手不使用这一个词汇将会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之下,这一个词汇才会被非商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