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的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很容易使相关的公众产生一定的误认,是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这两家公司经常会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已经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商标侵权并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是为保健品,而且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是为教育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是不会误导公众,而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所以不应该跨类进行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经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来突出使用,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就是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法院综合的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的范围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个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