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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哪些产品或服务不能做广告

2019-10-17 04:07: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产品或服务在发布广告时有禁止性规定:
1)特殊药品等禁止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2)处方药只能在指定刊物上做广告: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3)医疗器械广告有“禁令”: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非涉医广告不得宣称能治病、防病: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保健食品广告这些红线不能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生成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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