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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到底算不算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2019-10-17 04:07:5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商标侵权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则要负刑事责任。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有五种: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三)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损失;
(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因此“停止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第一种形式。该形式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侵权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属于防止性的责任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依法定的职权强制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3种方式:“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
  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处罚种类没有这一项,而该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明了“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该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
  其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使用的是“处理”而不是“处罚”,也表明了工商部门的3种处理方式不完全都是“处罚”。这一处理以违法行为的停止为执法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应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这种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处罚决定书中如何表述的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与“罚款”、“没收、销毁”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实施处罚的,可以单独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实施处罚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合并到处罚决定书中下达。行文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这样表述后,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权利的内容,尽管告知内容是:“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其中的“处罚”不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在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单独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已失去意义,而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结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效力。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中,没有规定责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行政处罚,而只是将责令停产停业设定为行政处罚,因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只是具体的行政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意思是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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