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权转让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转让,只不过是“商标所有权转让”这个说法强调了商标的专用权的概念。商标所有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包括:处分权、排他使用权、收益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针对商标所有权转让《商标法》的第39条做出了硬性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有关申请。
和其他的商标业务以及其他的财产转让相比较而言,商标所有权转让是具有以下特征的:
1、商标所有权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意见必须保持一致,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2、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
3、转让人在同一个或者是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就必须要一并转让出去。
4、转让人在商标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此商标的,应该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办理商标所有权的转让。
5、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且经过核实公告才能发生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