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的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都涉及到了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
1、剽窃。剽窃指的就是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软件,窃为自己所有并且发表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的抄袭或者是部分抄袭的方式,在他人的软件上署上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且发表登记的。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指的是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的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是多份的行为。这种侵权的行为是直接掠夺了正版的市场份额以及商业的利润,是目前来说最为普遍的一种软件侵权的行为,其危害性是极为明显的,也是最为公众所熟知的。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就是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没有法律的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了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和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就是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法律的根据,第三方人员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在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的生产商、分销商或者是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没有经过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以及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法律的根据,没有经过授权就将他人的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的软件剽取之后直接就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这更是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