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米其林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公司,侵犯了米其林的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并且准许上诉人天津米其林撤回上诉。
此前米其林集团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犯为理由,将天津米其林告上了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以及企业的名称,并且赔偿米其林集团5万元。天津米其林表示很不服,所以就提出了上诉。
但是经过法院的查明,已经有上百年历史的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的公司。这个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是包括“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和“米其林”中文商标。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这两地的商场,发现有销售“米其林”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刻有明显的“米其林”字样。据查实天津米其林是在2004年11月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零部件等。
在法庭上天津米其林认为:“米其林”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同时天津米其林所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但是“米其林”的3个注册商标都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驰名商标认定之后是不能溯及既往的。天津米其林的电动车和米其林集团的轮胎属于是不同生产领域的,双方服务针对的公众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不应该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的诉求。
但是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米其林”3个特定汉字组合在汉语中是没有任何含义的,也不是固定的词汇,只是针对“MICHELIN”直接作出了音译,天津米其林在其企业的名称和产品上都使用了含有“米其林”的字样,就是把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与知名企业进行捆绑,这是属于“傍名牌”的行为,会误导公众的想法,所以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商标专有权,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其停止使用并且作出赔偿。
多多法务商城的小编认为两者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不知道大家是这么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