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目,题主问的应当是: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应当怎么办的问题。
所谓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关于执行异议,应当按照下面方式处理:
1、如果第三人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查封、冻结等有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当拍卖、查封、冻结的,那么,第三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如果执行法院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予以驳回的,第三人则应当按照下面途径处理:
(1)如果第三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再审,即按照案外人再审规定办理。
(2)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对于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并足以排除法院执行的,且该请求与据以执行的原判决、裁定无关,则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对于执行标的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鉴于题主没有详细说明其异议被驳回的原因,因此,目前按照上面规定予以解答。如有不明,可私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第三人的全称为“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为与原、被告的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申请加入、或被通知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参与诉讼的民事主体。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仅此而已)。如果被驳回,可以就管辖争议提起上诉。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被执行提出的异议”。不能称之为第三人异议。如果案外人对执标的物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可以另行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提起诉讼,以阻止该标的物被执行。但通都是为时已晚,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