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受理案件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类型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如下两个作用:
一,表明法院经审查以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告知当事人诉讼程序已经启动。
二,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因为之前法院立案适用审查制,故而可以立案德案件,都是经过审查的,所以会在立案的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给原告。随着立案登记制度代替审查制度,立案时并没有实质性审查,但是部分法院可能仍然习惯性的在立案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事实上,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仍然会被驳回起诉。所以提者所问就应当区分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点。
另,简要介绍下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因为很多人会把这两个概念弄混淆。
一,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法院驳回起诉,意味着不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可以寻求其他途径,例如申请仲裁。驳回诉讼请求是解决实体上的问题,这就与整个案件事实有关,与双方的举证证明息息相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你的诉请在事实上是不成立。
二,出具文书的方式不同,驳回起诉是通过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要通过实体审理之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是对提者问题的简要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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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此,我想先分享一下我自己在法院的工作经历。向当事人发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时,经常被质问“既然我的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为什么立案庭当时还会给我立案?”“你说我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了,为什么立案庭当时没有告诉我?”每当面对这样的质问,我总想把法律规定好好翻给当事人看看,可是,人家哪有那么多耐心听我们的解释呢?借此机会,我也想好好做个说明。
在这里,我想拿行政诉讼来举例。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该法条很直接的回答了您所提出的立案庭立案后还会不会被驳回起诉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上述情况,都会被驳回起诉。
回到当事人质问我们的问题上来,为什么立案庭立案后,还会被驳回起诉呢?答案其实很简单,目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并非立案审查制,意味着只要起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立案庭就会给予立案,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由审判庭进行下一步审查。如果出现了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情况,审判庭依然会驳回起诉。
〖立案受理通知书〗是在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旨在告知原告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驳回起诉则是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该案具有法定不能审理的事由(比如双方已经约定仲裁,比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审判庭依法不能继续审理而作出的法律决定。据此,案件被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是客观可能的,二者皆为法院工作的正常流程。
目前,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来法院递交诉讼材料时,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表明法院已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但是否符合诉讼条件,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所以还是有可能驳回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