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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的版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2019-09-29 17:56:19

“捂脸”表情被申请注册商标,这事原本与公众并无太多关系,就算果真注册成功多多法务友今后的正常使用。据悉,此次申请商标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服装等产品,与所属的“通讯服务”并不属于同一类属,理论上说并不会产生冲突。即便如此,此多多法务友和方面的强烈反弹。“趁着还能用的时候抓紧用”,诸如此类调侃尽管有些言过其实、故作姿态,却也在客观上表达了某种基于常识和情感的朴素判断。

将“捂脸表情”注册为商标,有观点认为此举纯属是“恶意注册”,也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一说法看似有理,实则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所谓“捂脸表情”原本并不是一个商标,也就不存在碰瓷抢注之说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采取以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制”,也就是说谁申请得早商标就归谁。就此而言,注册“捂脸表情”为商标是合乎规则的。

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所谓的“恶意注册”,而是注册“捂脸表情”为商标有侵犯著作权之嫌疑。一个公多多法务络表情凝聚了创作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独特创意,且作品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故而理所当然享有版权。而根据《著作权法多多法务络表情用于商业用途,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费用。在此事中,商标申请人金先生此前就已在自家公司生产的服装上印上了“捂脸表情”,这可以说是侵权在前。

值得注意的是,金先生说到,自己的服装公司每年会推出上百种款式的产品,出于保护的目的,他会给每一个印在商品上的图案申请商标。所谓“保护”一说实在很暧昧——以商标注册来规避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这一以事后的合法化追认来掩盖先前违法事实的策略很高明也很鸡贼。但是,需要重申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多多法务络表情著作权,显然就属于这样一种“在先权利”。

客观来多多法务络表情的版权保护还很不足,与之相关的IP孵化、商业开发也处于起步阶段,这就给各种投机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而更好地实现商标申请和版权认定的衔接,应该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要一环。(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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