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号“五戒精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97号
申请人:金晔
申请人因第号“五戒精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五戒”还有其他含义,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五戒”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五戒”是佛教用语,以此作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小麦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他略)
类似的因包含佛教用语被驳回的案例还有:第号“开心禅”商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開心禅”构成,其中“禅”字除在“禅让”一词中读作“shàn”外,一般均读作“chán”,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的事物,与“開心”文字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义发生实质改变,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第号“唐廊朴禅”商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廊朴禅”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商标注册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会判断为不良影响;但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断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作者: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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