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涉案作品为知名度较高的动漫作品“海贼王”而备受关注。
原告称其是“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商标在网络游戏相关市场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告在游戏类商品及网络游戏相关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使用“海贼王”商标并多次获得各种奖项。
原告发现被告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海贼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将2013年推出的“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发布在“联想应用商店”、“豌豆荚”、“nearme软件商店”等手机软件运营平台,误导公众造成大量原告用户群体被分流,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手机游戏发布到“nearme软件商店”,双方通过协议对所获利益进行分成来获取高额利益。
因此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海贼王”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其进行不正当竞争且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等标识的行为;需在《法制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