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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前沿
金融营销宣传带上“紧箍咒”!
前几天,“客户买基金亏损,却判代销银行全赔”的新闻在银行圈炸了锅,这个事件对代销机构的影响还没结束,国家四部委又出手开始规范金融营销宣传了。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简称“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哥大致看了下内容,文件里其中有一条表述是“近年来,以泛亚、
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防范不法分子诱骗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说到这,正规金融代销机构的小伙伴可能会觉得“躺枪”,毕竟,上面说到的那几家所谓的“金融机构”连个牌照都没有。
此次法规对金融营销行为设定了多条禁令,主要是
个方面的禁令。
1、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点评:银行、证券以及第三方代销机构不能推卸责任,要认真审核委托机构提供的各种宣传资料,看看是否埋着雷,是否挖着坑。这也让道哥想起了早年间陆金所代销的产品不能兑付了,投资人全都在围攻陆金所的桥段。
原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点评:自己能干的事就说,不能干的事千万别吹牛。比如明明没有代销机构牌照,非说自己也可以销售金融产品,其实干得都是导流的活儿。
原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于相关金融消费者或合作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一致。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点评:这一条在道哥看来真是要了各大基金公司
的亲命了!尤其是对过往业绩的表述,某只基金最近六个月因为换了基金经理表现还凑合,可过去一年甚至三年业绩真是渣到了家,现在公司要开展持续营销,那么作为MKT,究竟选取哪个时间段的业绩来宣传?
原文: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点评:这一条也很难界定,尤其是使用相同的或相近商标、字号、宣传等。一般情况下大牌金融公司最爱用的词是“中、国、华、诚、信、投、融、金、银、财、富、东方”等等,但道哥也见过不少比如中金国泰,国泰财富,中投摩根,中金国投……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正规机构。
原文: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点评:针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要求产品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报协会备案。而根据上面这一条要求,如果产品没有备案就不能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可是不进行预先宣传告知合格投资者,产品又无法募集成立,产品不成立没有验资报告又不能备案……道哥也被绕进去了。
原文: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对保险产品进行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点评:这一条真是不想点评了,反正一般正规金融宣传品上都会印有“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但是客户买完之后亏损,还是银行来赔……
原文: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点评:以后再出现新情况上面没写到的,这一条都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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