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法务按】专代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小伙伴们是不是都在争分夺秒地复习呢?小编近期也在关注专代考试,关注的同时,小编也给小伙伴们总结了以往专代考试的一个考点,那就是优先权问题。想来,大家都知道,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当然要特别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只享有外国优先权而不享有中国优先权。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下这两种优先权吧!
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
一、 外国优先权
1. 审查指南中关于外国优先权的定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
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申请人就
相同主题
的发明创造在
外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
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就
发明和实用新型
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十二个月
(3)就
外观设计
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
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应当是
同中国签有协议
或者
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或者
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
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
,只要
该首次申请
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
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
,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6)外国首次申请和中国在后申请的
申请类型可以转换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
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
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
单一性
的规定。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
首次申请
可以是在
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提出的。
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
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二、 本国优先权
1. 审查指南中关于本国优先权的定义
申请人就
相同主题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
相同主题
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
中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 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十二个月
注意
: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
中国首次申请
,自中国在后申请
提出之日
起即
被视为撤回
3.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已经
要求
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已经
被
授予专利权
的。
(3)属于按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
提出
的
分案
申请。
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
单一性
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其中只有
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想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吗?想培育优质的知识产权资产吗?想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吗?想为企业海外发展保驾护航吗?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全国30多家直属机构,一站式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