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而除了“九粮液”“九粮春”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都成为五粮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律师表示,此次“五粮液”胜诉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被判侵权,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九粮液”、“九粮春”被最高法判定侵权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
五粮液集团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举据,称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被商标局驳回;
滨河公司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也与五粮公司的产品较为近似,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
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旗下品牌有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酿滨河、滨河酒、国风葡萄酒等甘肃名优酒。
滨河牌商标为甘肃省著名商标。
在其产品展示一栏,有滨河九粮液系列、滨河九粮春系列等
,其新品“冰河九粮液”,包装字体一样大,并没有出现“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的情况。
“大午粮液”“七粮液”曾被判侵权
经梳理发现,除了“九粮液”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成为五粮液的被告,最后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除“三粮液”外都属生效商标。
此外,还注册了“五琅液”“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
这些商标绝大多数注册于2006年3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
法院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制止恶意摹仿混淆行为震慑侵权
李嘉表示,要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尽快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
在现有商标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增加专利和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文联副主席余开源表示,名牌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这就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企业动了“搭便车”的脑筋。
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刘一宏表示,此次“五粮液”胜诉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制止恶意摹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著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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