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了一则判决结果,被告人之一张红军被判以“损害商业信誉罪”。
传陕西杜康董事长被判“损害商业信誉罪”
3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一起“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张红军在内的被告被判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但未披露具体案情。
判决牵扯出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案
事实上,陕西杜康酒业集团与洛阳杜康的纠纷,始于2016年的“杜康”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
此外,洛阳杜康不仅在洛阳市国灿百货商行买到了涉案侵权产品白水杜康“22V”,在上海、武汉、合肥的大型超市也购买到了“22V”产品,“足见白水杜康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恶意侵权,给洛阳杜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6年5月3日,洛阳杜康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白水杜康公司,要求其停止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2017年5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号“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
“杜康”商标归属已有定论
一审宣判后,白水杜康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白水杜康公司辩称,“杜康”商标的注册是在商标法尚不完善时,由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后,决定由伊川县杜康酒厂申请注册,汝阳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共同无偿使用。三家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该协议在注册有效期内有效。第号“杜康·杜康牌”商标目前的名义注册人杜康酒祖公司仅为该商标的继受取得人,其取得的并非完整的商标权。因此洛阳杜康一审主张的3个商标均为第号商标的衍生,不是独立的新设商标,白水杜康公司并未构成侵权。
不过,白水杜康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2018年4月16日,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洛阳杜康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杜康”商标的权属问题也随之明了。
经法院查明,1981年,伊川县杜康酒厂核准注册了第号商标。1983年,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但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仅为10年。
1993年,第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原国家工商总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但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第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也不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而几经变更,第号杜康商标的权利人已变为杜康酒祖公司。
“‘杜康’商标已明确归到洛阳杜康旗下,因此并不存在‘杜康之争’的说法。”洛阳杜康方面称。2009年,洛阳杜康控股股东祥龙控股以6.07亿元收购了杜康商标最初持有人伊川县杜康酒厂和汝阳县杜康酒厂。而第号“杜康·杜康牌”商标继受人杜康酒祖公司,实为洛阳杜康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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