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105民初 12374号
法定代表人:陈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太原。
第号商标
第号商标
第号商标
第号商标
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蚂蜂窝公司注册了第号“蚂蜂窝自由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岀租等,有效限期至2026年6月6日。
2016年8月21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有效限期至2026阵8月20日。
2016年9月21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号“蚂蜂窝自由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等,有限期至2026年9月20日。
2016年10月7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朋了第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旅行预订等,有效限期至2026年10月6日。
北京蚂蜂窝公司提交了其获得的一系列奖杯奖牌照片,显示“蚂蜂窝”曾获得2016亚洲旅游红珊瑚类“最佳旅游服务商(在线旅游品牌)”称号,“蚂蜂窝旅行网”获得2017年1月北京晚报评选的“2016年度最佳自由行服务品牌”,北京蚂蜂窝公司获中国品牌建设案例金象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一届中国品牌建设案例金象奖等。
北来蚂蜂窝公司陈述,其在发现张家界蚂蜂窝公司侵权行为后,便于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网站于2018年年底被屏蔽。
北京蚂蜂窝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付查档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照片、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北京蚂蜂窝公司系涉案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的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北京蚂蜂窝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蚂蜂窝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蚂蜂窝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对于北京蚂蜂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公证费确系其为本案支出,其虽未提交支付律师费和调档费的证据,但本案确有律师代理出庭并调取过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档案,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本院根据关联性、 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田琪雅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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