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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商标侵权的判断方法

2019-10-22 17:40:29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宏富公司在使用服务第
类、第
类注册
星河湾
商标,
年星河湾公司以
星河湾
命名。
年,宏兴公司以
星河湾花苑
命名为其开发的
青水家园
二期项目。
二  
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诉求
2009年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起诉宏兴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和理由
1、星河湾核定使用商品房建造、销售的服务类别包括商品房本身。
2、建造、销售商品房的服务与不动产商品房本身构成类似。
3、富兴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建造、销售商品房的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4、富兴公司的行为属于损害同行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
三  
宏兴公司答辩意见
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与宏兴公司的商品类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商标函(
号),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环节中,第
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第
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商品房本身不能申请商品商标。宏兴公司仅是将
青水家园
二期项目命名为
星河湾花苑
,不能构成侵权
宏兴公司使用
星河湾
宏兴公司使用星河湾的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是商品房的特性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在本地的商标知名度
不显著的影响
决定的。
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兴公司有搭便车的行为。
四  
本案争议焦点
宏兴公司将含有
星河湾
字样的
星河湾花苑
作为其楼盘名称是否侵害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  
法院判决
宏兴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如下
2、本案两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商品房销售相比其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3、宏兴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
星河湾
花苑
,由于该名称事实上起到了识别该楼盘的作用,其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
4、诉争楼盘名称的使用先于
星河湾
星河湾企业名称的使用,该种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5、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的楼盘名称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事实上其开发的楼盘名称获得的商誉已经与其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并由该商标承载的商誉整体体现出来,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
6、宏兴公司将与宏富公司、星河湾公司享有专用权的
星河湾
商标相近似的
星河湾花苑
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
7、混淆是制止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基础,受保护的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8、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予以重合保护。
六  
适用法律法规
《商标法》
《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
商品房
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名管理条例》
七  
案例总结: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
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
商标权
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
知识产权
其损害
包括有形的
物质损害,也
包括
无形的经济损失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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