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少阳
早在2001年9月13日,茅台就提出了国酒商标的申请,但并没有通过评审委员会的审核。后来因为茅台在2010年的国酒商标申请被接收,众多白酒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其中包括剑南春、山西汾酒、五粮液等知名白酒企业。
尤其五粮液因申请国酒商标被驳回后,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以“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这一先例作为抗辩依据,然而最终依然被驳回。
在过去17年里,茅台就国酒商标曾9度发起申请,均被驳回。2018年7月,茅台公司因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未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国酒茅台”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但在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个月后,茅台公司主动撤诉,“国酒茅台”商标最终未予核准注册。
律师观点
茅台申请国酒商标被驳回也在预料之中。
一方面从我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来说,“国酒茅台”商标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茅台酒类产品已经被有关国家机关予以认证的认知,可能造成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如果贵州茅台公司成功注册了国酒商标,其他酒企就不能以“国酒”一词做营销,“国酒”二字背后的隐含义,如“国家级的”也将被贵州茅台独占,对其他同业经营者有失公平。
另外,在2010年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也有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因此,华诚律师在此特别提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合理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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