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的徐先生的烧烤店开张了,开张第一天,店里坐满了人,但是徐先生却开心不起来,因为这群人都只干坐着,没有点菜。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领头的2人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6-7个月。
原来霸着座位不点餐也是犯罪!
事情开始于19年2月,此时的被告人冯某在宝山区经营着一家烧烤店,3月份,原告徐先生也筹备着开一家烧烤店,但是张某前来威胁,让他不得在宝山城区开店。
后来,徐先生在宝山区的月浦镇开了一家烧烤店,
取名与被告冯某的烧烤店名一致
由于冯某的烧烤店生意不好,冯某店里一个店员与徐某熟悉,
该店员便跳槽来到徐某新开的烧烤店工作
得知这一情况后,
冯某心生不满,认为徐某又仿冒他的店名,又挖走他的员工,影响了他的店铺生意。
于是在徐先生的烧烤店开业当天,冯某就组织25人来到店里,冯某和张某对其他人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由冯某支付。
徐先生意识到这些人是来“搞事情”的,就立刻报了警。
民警到了现场后,询问到:
“你们是什么事情啊?
菜点了吗?
闹事者还显得很淡定,说:
“点过了,他们还没上菜。
在民警进行处置时,这群人继续以正常消费为由,扰乱经营秩序。
最终民警将27人全部带离现场,于次日被将其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等人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
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受人指使后纠集他人或被纠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冯某、张某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13人中有人系
累犯以及其他量刑情节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冯某、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其余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其他人员另案处理。
从犯罪手法与表现形式上看,传统的暴力形式逐步发生演变,“软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兴起。
犯罪分子知道一旦使用暴力,将必然被制裁,但是没有“动手”就没事,于是组织他人采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聚众哄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骚扰被害人,
在过去的环境下,这种行为还真的有可能就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今天不一样了!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还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此外,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那么在本案中,徐先生后开张的烧烤店取名与冯某的烧烤店一致,是否侵犯了冯某的利益?
并没有,因为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冯某的店名并未进行商标注册。
而至于“徐某挖走他的员工”这一说法,这是员工的就业自由,并没有侵犯到冯某的任何权益。
法律在不断完善,政策也在不断更新,作为企业主,要时刻关注法律、政策动态,多与法律顾问交流联系,规避原本可能不存在的风险。
此外,公司与烧烤摊不同,公司可能发展壮大,所以商标要尽早注册。
本文所含的所有信息只是对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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