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兜底性规定,用以概括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第六项具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能包含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已经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时,不必要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兜底条款。
3、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而言,系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即在被控侵权人既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只有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能使侵权人付出应有的金钱代价时,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权利人进行补充保护。
一审案号
(2016)津01民初231号
二审案号
(2016)津民终410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原晓爽、王斌、王倩
书记员
张楠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
裁判日期
2017年4月24日
一审裁判结果
1、判决生效之日起,瑞和如家宾馆立即停止侵犯第、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瑞和如家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如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如家”字样;
3.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瑞和如家宾馆赔偿和美酒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0元;
4.驳回和美酒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XXXX。
该规定旨在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并明确已经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是,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后,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该字号的使用行为就不再依据商标法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前提是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其次,人民法院还必须依法审查涉案争议的解决是否以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必备要件。
该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兜底性规定,用以概括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第六项具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能包含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已经可以认定瑞和如家宾馆实施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并没有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兜底条款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过经营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禁止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而言,系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即在被控侵权人既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只有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能使侵权人付出应有的金钱代价时,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权利人进行补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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