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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审判研究ilawtalk

2019-10-22 17:40:4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 史凡凡 胡浩
  多多法务ilawtalk
抢注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
裁判要旨
核准注册的标识本身并非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保护利益。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未实际用于商业活动,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的,其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件信息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497号;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114号。
基本案情
“爱这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唐圣剑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经纪;担保;代管产业(截止)。2017年3月31日,唐圣剑独家授权“爱这城”注册商标给盘古
博瑞公司
在其开发建设的“首创·爱这城”小区,擅自使用“爱这城”商标字样,其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对“爱这城”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经盘古
盘古
北京博瑞公司的
该楼盘从2005年10月26日开始
就在各大媒体对“爱这城”进行宣传。案外人
唐圣剑在2006年1月16日申请注册了“爱这城”商标
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且一直并未投入使用
。2017年3月31日案外人唐圣剑将包括“爱这城”在内的四个商标授权给原告使
用,授权后原告没有实际用于商业用途,而是进行起诉索赔。其行为的目的是通过抢注进而提起诉讼获得高额赔偿,故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5.涉案楼盘中“爱这城”名称现在并非由被告使用,该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8月7日,案外人唐圣剑第号“爱这城”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经纪;担保;代管产业(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
年3月31日,案外人唐圣剑与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品牌授权管理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第号“爱这城”商标在内的四个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给北京盘古博瑞公司管理、使用和维护,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收益分配:4.1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基于四商标获得的收益,与甲方按照4.5:5.5的比例分配。”
年5月27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原告员工,来到天津市津南区景荷道“香雪苑”小区,并对该小区入口处的“爱这城”标识及周边的现状拍照公证取证。
再查,本案“爱这城”商标注册人唐圣剑还在第36类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旺座”、“名座”、“名筑”、“财贸”、“财源”等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谷歌”、“结算宝”、“淘你喜欢”、“马上就点”等商标。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 天津首创置业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
北京盘古博瑞公司享有的
第号“爱这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 .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
天津首创置业公司
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不能认定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实施了侵害北京盘古博瑞公司“爱这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首先,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该公司开发的“香雪苑”小区入口处的园林背景墙上使用“爱这城”文字,系
其次,
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爱这城”文字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最后,
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取得和行使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取得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而获利,并且依约与唐圣剑分配获利,无论是唐圣剑还是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均不是通过真实使用商标取得商誉
,唐圣剑、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都不具有正当性。据此,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2号确立的权利滥用认定规则,可以认定北京盘古博瑞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天津首创置业公司的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与此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由于北京盘古博瑞公司主张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爱这城”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此天津首创置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注解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要保护的价值目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商誉,并非核准注册的标识本身。
《商标法》第一条
本法
在农业经济时代,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主要场所,发生在村落居民聚居区产生的农贸市场中,交易都是在面对面的场景中进行。市场的参与者大都是世代居住在此地的居民,彼此之间都很熟悉,“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
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中选择购买某一卖家的商品或者不购买某一卖家的商品,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长期交往,对某一卖家评价所产生的信誉。个人信誉尤其重要,某一卖家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好,会很快传遍整个区域的居民,卖家就很难再获得市场的认可。某一产品的卖家可能世世代代在此经营此产品的生产销售,卖家的一张脸或者一个字号就是最好的招牌,个人的信誉起着关键作用,凝聚着久经市场考验后获得的认可即商誉。同一种商品的卖家,一家是在此经营好几代人的老卖家,一家是刚摆摊的新手,老卖家的生意一定比新手的好,所以才有“百年老字号”的传承。熟人社会,道德评价在无形之中发挥着很强的管理和约束作用,根本无需法律进行管理。卖家想获得经济利益,不得不诚信经营,维持良好的信誉,保证商品的质量,以取得市场的认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由农业文明开始向城市文明的转化,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充满乡土气息的熟人社会逐渐的崩塌,人与人之间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法律成为维持城市秩序的规则。“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2]在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互不熟悉,彼此很难依据从与对方的长期交往中获取的对对方的个人评价来决定是否和他交易。
商品经济的发展,离开了面对面的交易市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想要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占领市场,都在考虑如何“打开销路”“创立品牌”,以使得消费者与自己生产的商品产生固定的联系,消费者想购买什么商品时就自然联想到其品牌,消费者见到某品牌时就自然联想到某商品。“商标的最基本的和第一位的作用,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3]某一品牌的经过长期经营所获得的商誉,就具有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商标权也就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后应运而生。
在我国商标权授权制度模式下,法律通过授予商标权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专用权,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促使其建立、推广和维护其品牌,不断扩大占有的市场目的的实现。
商标法要保护的并非商业标识本身,而是该标识背后承载的经商标权人苦心经营而获取的商誉
。从商标法对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规定中,更能看出这层含义。
在我国《商标法》中,法律要保护的商标不仅包含注册商标,还包括未注册商标。例如《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十二条
二、阻碍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其使用状况有很大关系。持续性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商标知名度越高,在商标侵权中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范围越大,其商标专用权的排斥范围越大,因而可以获得更宽范围的保护。相反,知名度越低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斥范围就越小,对其保护范围也越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有直接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5]关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商标的保护范围好比电筒的光照范围,电池的强度如同商标的显著性,电筒的高度如同商标的知名度,电池越强,电筒越高,光照的范围也就越亮和越大,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应该越强和越大。”[6]
本案中,涉案商标“爱这城”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包括: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经纪;担保;代管产业(截止)等。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香雪苑”小区入口处的园林背景墙上使用“爱这城”文字,为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中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不动产管理,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从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考虑,应当认定天津首创置业公司是在与涉案注册商标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了“爱这城”标识。判断是否导致公众混淆,为认定天津首创置业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
三、抢注商标并以营利为目的提起侵权诉讼的,构成商标权利滥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受到保护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旨在鼓励商标权人将商标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维持和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违背商标法价值目标的恶意抢注并以营利为目的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商标权利滥用,不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7]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也在于使用。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其权利应受到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2]上引书,第10页。
[4]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5]法发〔2009〕23号
[6]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7]法发〔2009〕23号
胡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
原创序号:知产界11 
核校:简牍 
来,试试,选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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