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问题水泥被卖到河南农村学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是,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干部,面对采访突然只张嘴不出声,表演起了哑语,让人愕然。台儿庄区政府7月28日发布通报称:该干部被停职检查。
鹏源问题水泥处置新闻发布会
问题官员得到了初步处置,但问题水泥依旧牵动人心。据调查,除了被河南鹿邑经销商购买的50吨,同批次的150吨流向也已查清。
当事厂商已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被立案调查。
关于本案,要知道,徒手就可以捏碎的水泥,一旦被使用在建筑上,基本就等于“不定时炸弹”,安全隐患实在太大。而本案的“问题水泥”是用在给孩子们的学校宿舍上,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这让小参自然想到了与此次“问题水泥”事件非常相似的另一起案件——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
被告人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
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又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并处罚金。
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期间,多名被告人明知陕西奥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参与制定生产工艺、安排生产、出具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各个环节。
通过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涉及产品质量相关案件的惩处力度。水泥和电缆一样,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都可能带来巨大的工程灾难。
近年来,由于水泥或混凝土等建材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事故频发:
2018年4月,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辖区粤翠名邸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情况通报:
该项目个别栋号存在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为项目建设提供混凝土的供应商是违规建设,并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就违规向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该公司负责人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即:如果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可达到立案标准。此次“问题水泥”事件,涉案水泥为200吨,早已超过5万元,因此已经被枣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如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认定,对责任人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条规定,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量刑标准,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水泥行业,无论是所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或是行业所存在的无证生产水泥行为,恐怕超过这个销售标准的比比皆是!
在此次“问题水泥”事件中,涉案水泥为“海固中联牌”,经多多法务与山东地区中联水泥相关负责人确认,该品牌并非其所有,是地地道道的“山寨”产品。就此,该事件中令水泥行业深恶痛绝的“傍名牌”现象也得到了社会关注。
各类“傍名牌”行为在水泥行业由来已久,各大品牌几乎都曾被此困扰。
“傍名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无论是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还是水泥生产经营中的“傍名牌”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泥行业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多多法务也将持续关注该事件发展。
近期,多多法务媒体平台将对已建成及拟建、在建的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以及行业的无证生产水泥等行为进行调研报道,欢迎广大通讯员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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