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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

2019-10-22 17:41:02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发布的
典型案例
1.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小红(武陵区开和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场的武陵酒
年上酱、中酱、少酱、德山御品陆拾年代白酒、御品柒拾年代白酒、国窖
白酒、五粮液白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
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被扣押白酒共计
瓶,处罚款人民币
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


日至


日分
的麸炒苍术
公斤,经抽检,该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销售劣中药饮片麸炒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扣押的麸炒苍术
公斤、没收违法所得
元、货值金额
元一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
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


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丹参,


日入库
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


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麸炒苍术,


日入库
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


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茜草,


日入库
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


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薄荷,


日入库
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丹参、茜草、麸炒苍术、薄荷等劣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茜草
公斤,没收违法所得
元,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
元(罚没款共计
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


日从临澧县农户购进中药饮片栀子原药材,于


日下达生产指令,成品入库
公斤。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为
元,违法所得
元。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为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栀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中药饮片栀子
公斤,没收违法所得
元,处以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
元)二倍的罚款,共罚款
元(罚没款共计
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


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明俊子洋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购进进口预包装食品
蓝胖子全脂奶粉
罐。当事人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扣押的
罐进口预包装食品
蓝胖子全脂奶粉,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人民币
元。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购进、赠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
元。
7.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

月以来


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新桂圆八宝粥
件,已销售
件。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
元。
8.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向荣“足益生多福鞋”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月以来,周向荣为了促销经营场所内的“足益生多福鞋”,在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方家巷社区人民路
号天德大厦一楼大厅,利用立式展架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印有“足益生多福鞋 独创‘
大穴位,
个触点’足疗鞋垫……”“穿上足疗养生鞋,体验
大神奇感受 感受
:促进足底血液循环,改善双脚冰凉、肿胀、疼痛!……鞋帮内富有银离子,具有杀菌消毒、消炎止痒的功能。感受
:穿上腿脚舒适,老人更爱运动,越穿身体越好!感受
:刺激足底反射区,带动全身血液循环,调理五脏六腑!”等宣传用语。经查实,上述宣传内容无法定依据,内容虚假。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元。
9.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于春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临澧县望城街道文塘社区高山组经营有一“国珍健康生活馆”门店,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于春娇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月初开始经营活动,从新安镇松竹梅商行购进货值金额
元的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至


日止
当事人销售了
元的“国珍牌”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并处罚款
元。
10.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云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其销售的羊奶粉在其经营场所向前来免费体验高电位治疗机的中老年人播放视频。该视频中含有一女子身穿白大褂讲解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其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发布含有医生形象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万元。
基本案情:

月以来,当事人为了促销“康姿百德”床垫,在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常乐社区青年路(梦园居

号)经营场所内摆放《康姿百德》等宣传资料
含有“这是迄今为止包括席梦思在内的工艺最先进、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床垫流水作业生产线”“科学的人工补磁可使您在优质的睡眠中,不需要运动就能促进血液循环,为皮肤提供充足的养分……为健康和美丽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一:磁场它可以降血脂……第二:磁场可以改善胰腺的微循环……第三:磁场还可以活化胰岛细胞……第四:激活糖代谢酶的活性……”“经过实验和观察发现,磁场效应有益健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细胞代谢,活化细胞,从而加速细胞内废物和有害物质排泄……
促进炎症消退,消除炎症肿胀和疼痛……
有抗衰老作用,清除体内积存的自由基……
镇静作用,消除失眠和神经紧张。”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为促销产品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元。
12.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祁美全冒用分公司名称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

月在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武陵大道亮万家

号的经营场所,以文化墙方式在经营场所内墙面上张贴“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字样名称从事保健品销售。经查实,当事人对外宣称的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名称并没有经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元。
13.贺某兴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
称贺某等人无证无照长期制作假冒伪劣德山、武陵系列酒及外地高档名优酒。接报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德山、武陵两家酒厂打假人员和公安干警一起跟踪、蹲守、摸排,发现贺某伙同他人形成了一条假酒产销利益链,再顺藤摸瓜先后掌握了桃源县陬市镇黄溪港村某农户家为制作假酒的窝点,武陵区河袱镇某农户家为存放包装等物品的窝点,鼎城区桥南某名烟名酒商行为其销售假冒酒的商店。
2018

日,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分四个小组开展收网行动,抓捕主要制假售假嫌疑人
人,端掉制假窝点
个,存放假酒、假包装的仓库
个,出售假酒的商店
个,现场扣押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
等知名品牌及常德本地酒
余瓶,各种回收瓶及各种假冒商标标签、包装物若干,涉案货值金额达
余万元。
2019

日,此案被告人贺某兴、杨某国、贺某英、陈某枝四人被依法判处
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
万元。
14.康某吉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酱板鸭案
2019

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鼎城区某鸭霸王店制售的酱板鸭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后发现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并在该店加工现场发现“亚硝酸钠”等化工原料,随即将该案移送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公安局于


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康某吉为节省成本及增强食品的防腐效果,将工业亚硝酸钠添加到酱板鸭制品中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移送起诉。
15.何某兴等人生产经营水产品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系列案
2017
月,市市场监管局、鼎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打掉了一个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查获非法添加有孔雀石绿物质的牛尾鱼
余公斤,抓捕犯罪嫌疑人
人。
2019

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对候某众、张某新、刘某山、何某兴犯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从销售环节查到养殖环节、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经典案例,法律震慑极大,社会反响强烈。
16.郭某春等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案
2017

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打掉了一个专门从事病死猪肉非法生产、屠宰、运输、加工、销售的犯罪团伙,捣毁地下窝点
处,现场扣押死猪肉制品
吨,涉嫌运输车辆
台,收缴屠宰及腌制、熏烤等作案工具
件,涉案价值
多万元。该案
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移交外地公安机关处理
人,转行政处罚
人。
2018

日、
日,被告郭某春、金某兰、郭某林等
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
年至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
万元。
17.毛某勇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
2018

日,根据鼎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鼎城区公安局对常德市鼎城区毛献勇牛肉粉馆“米粉浇头”中添加罂粟粉一案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勇为提升
2019

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毛某勇、黄某有期徒刑
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给予毛某勇、黄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18.张某宏生产、销售含有“敌敌畏”的腊鱼案
2018

日,澧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澧州八百里洞庭水产批发市场一门店销售的腊鱼进行抽检时,发现该批腊鱼中含有“敌敌畏”成份,随即扣押有毒腊鱼
公斤,并将该案移送澧县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于


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侦查查明,


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宏在晾晒腌制腊鱼时,为防止蚊虫叮咬,将用“敌敌畏”调制的药水喷洒在晾晒过道和腌制腊鱼上。

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9.杨某忠用非食用物质甲醛浸泡清洗牛肠案
2018

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石门县楚江市场一摊位销售的牛肠及泡洗牛肠的液体进行抽检时发现含甲醛成份,随即对该摊位
余斤有毒牛肠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为增强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杨某忠自化工商店购买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
斤牛肠的自来水中添加了两瓶盖甲醛溶液后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邓某全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2018

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端了一个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豆芽的窝点。执法人员在邓某全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场所内发现有标示为“‘红
方’
”等文字和图像的白色粉末一袋,在一水缸内发现有使用完毕的塑料针剂
支以及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其它设施设备,并现场对生产经营的绿豆芽和绿豆芽(前期),生产绿豆芽使用的无名水、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进行了抽样检测。
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检验,邓某全生产销售的绿豆芽含有
苄基腺嘌呤、
氯苯氧乙酸钠;无名水含有
苄基腺嘌呤、
氯苯氧乙酸;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含有亚硫酸盐。经专案组联合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使绿豆芽无根、亮白、防腐、易销售,从湖北购买含有
苄基腺嘌呤、
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营养液”和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保鲜粉”添加进去,之后将豆芽销售出去,在

月至

月期间共计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
万余斤。
2019
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有期徒刑
个月、缓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
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
人在六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1.张某远等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18

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早餐店制售的油条、鲜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麦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
发现鼎城区张某远开办的安心包点坊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
㎎/㎏(干样品,以
计),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铝的残留量为≤
㎎/㎏),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鼎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食品添加均剂进行了抽样检测,未检出铝残留物质,排除了食品添加剂带入因素。
2018

日,鼎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鼎城区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鼎城区安心包点坊老板张某远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车站路
号“互惠食用化工”店以给小孩治脚气为由,花
元钱购买了半斤明矾。之后按每斤面粉添加
明矾到面粉中搅拌均匀后炸油条售卖。
2019

日,鼎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

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张某远、刘某自本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基本案情:


日,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份“海南自组
常德、海口双飞五日游”、“港珠澳大桥欢乐五日游”旅游行程合同,合同上印制有以下条款:
1.我社承诺‘绝不增加行程外购物店’,如有违约将现场赔付客人

人;该赔付为海南旅游过程中现场赔付;若行程结束,游客已回到出发地提出异议或投诉,则视为自动放弃,我社概不受理。
2.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地接旅行社所有。
3.自由活动时间,请听从导游安排的准确集合时间及地点!如因客人自愿自行参加非旅行社组织的活动,出现任何意外受伤的情况,责任由客人个人承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请客人保证老人的身体健康,如旅途中因老人身体原因引起的意外,我社概不负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


日下达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处以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
种中药饮片,均未标注品名、产地、生产批号、价格及规格等信息,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调查,进货票据显示的经营部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及批发的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


日作出没收扣押的
种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24.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典忠为无证食品经营户提供便利条件案
基本案情:


日以来,当事人独立负责的“饿了么”津市服务站共招揽了
家店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从事食品经营,其中
家食品经营户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为无证食品经营户进入“饿了么”食品经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


日作出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25.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

月以来,当事人陆续给澧县四个学校的学生生产销售学生服,经检验,均不合格。这批学生服的货值金额共计
元,获利共计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


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并处罚款
元。
基本案情:


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厂、销售至湖南省临澧县的加油
卡自助发卡充值机(型号:
,出厂编号:
)产品,其产品未标注“
”标识。当事人出厂、销售的上述系列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


日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


日作出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日,在当事人开发的项目地段“石门县大汉新城营销中心”售楼部举行现场抽奖销售活动,设置的最高奖华晨宝马
价值
元,金额超过
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


日作出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28.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漳江镇隆兴商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

月以来,先后从九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九大熊猫牌”食盐
吨。


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仓库剩存食盐
吨,其中规格标识

袋有
袋零
包,规格标识为

袋有
袋。除部分零售外,当事人批发销售给商店的食盐共计
吨,销售金额共计
元,违法所得共计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食盐批发行为,于


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元,处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29.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乾坤(武陵区美罗灵芝商行)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


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促销经营场所内的“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保健产品,摆放《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产品》、《美罗灵芝养生瑰宝》两本宣传手册中印有“
世纪
年代,日本学者率先证实了松茸多糖具有抗辐射、抗肿瘤的活性”、“孙思邈《千金方》:灵芝味甘……可用于现代的肾衰竭、心绞痛、神经衰弱、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
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达到抬高房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层及
层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要求,而使用浮法白玻普玻中空玻璃的事实。截至


日止,商品房已销
套,商铺
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


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并处罚款
元。
31.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黄金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


日,执法人员对西洞庭祝丰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
,购进价格

,已销售
,销售价格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元,违法所得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


日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牛肉
,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取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灯笼式产品生产数量为
台,销售
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元,违法所得
元;上述包边式取暖器共生产了
台,销售了
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元,违法所得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33.皮小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


蔓越莓胶囊”等
种进口食品共计
瓶,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术语。


种共计
截止案发时止该店销售上述进口食品
瓶(盒),违法所得共计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进口食品
瓶(盒),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34.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临澧县万顺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标示为“长征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厂址为重庆长寿桃园新村等内容的硫磺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核实,上述硫磺产品由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生产,未经该商标持有人许可。上述侵权产品共计
包,货值金额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月以来,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先后出具了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份作为建设单位新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所需的必备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室内环境检测参数氨的检验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试剂和未经校准的仪器,而且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布点方案、采样点数量及样品数量等方面,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测的开展和判定,从而造成所出具的参数氨的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桶。经查,


桶,销售金额为
元,获利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龙井桶装水
桶,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38.王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日,根据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鼎城区王平摩托车商行(经营者为王平)销售的“先锋”牌正三轮摩托车(数量为
台,型号为“
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受检项目外廓尺寸不符合
的要求,不合格。


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已经销售完上述正三轮摩托车,获得销货款
元,其中获取利润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袋,批号为
)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
)显示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
包,其中
包免费提供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
包产品未销售(存于其成品库、已被依法查封),该案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
包,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区工程项目
号地下室墙柱使用的
商品砼混凝土的实际配合比,与当事人提供给供货方的混凝土开盘鉴定配合比通知书数据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
商品砼混凝土,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41.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


日,原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的一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


《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
吨,进价为

吨,进货金额为
元;销价为

公斤,折合

吨,销售金额
元,获利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
万元,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42.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


元,获利共计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43.彭碧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鼎城区健宗塑业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在该厂原材料仓库发现有“金美高分子”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
桶,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规格、等级、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内容,油墨属于易燃品而外包装上未标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该批次生产批号为


桶,成本价格为
元,销售单价为

桶,销售金额为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46.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


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仿冒“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产品外包装、装潢。经核实,

月以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47.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的某批次
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
车用柴油样检验结论为按
检验不合格。经查,


日,当事人从山东京博炼油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
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
吨,进价为

吨,金额为

销价为

升,折合


销售金额
元,获利
元。至


日调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的
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完。同时查明,该批次不合格
车用柴油系当事人在明知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进。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48.刘迭珍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基本案情:


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迭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成品“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
袋,标注为行行行建材
上海
号。另有其生产的“砂浆王”
元,获利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
袋和“砂浆王”
袋,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田南花炮厂共购进
件“九五至尊如意喜炮”,其中抽样基数为
件,进货价为

件,销售价为

件,获利
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国药准字
、生产日期为


日、有效期至


支、“红霉素软膏”
国药准字
、生产日期为


日、有效期至


支,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另在当事人配药室发现存放有“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
注册证号为鲁青食药监械



号、产品标准号为
鲁青
、生产日期为
、有效期为两年
包已超过有效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支、“红霉素软膏”
支和过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
包,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51.龚海平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


经营者为龚海平
及图”商标相似相近的“红牛”商标。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艾随”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的包装罐的金色主色调、红色双牛图案等主要装潢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52.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基本案情:


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的
车用柴油
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
车用柴油
酸度


检测结果为
,不符合
《车用柴油》规定酸度


的标准要求,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合计销售金额为
元,从中获利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元,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53.陈益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陈益明销售的
度“飞天”茅台和
度“飞天”茅台酒
瓶,销售价格为每瓶

“五粮液”酒
瓶,销售价为每瓶
元,上述酒类共计货值金额
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时未查验相关手续,不能证明系依法取得,并且没有提供供货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茅台酒
瓶、五粮液酒
瓶,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标识案
基本案情:

展播态度”等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简称,宣传促销其经营的商品。经查,

月,当事人为促销其生产的“湘雲”牌板材,根据合同约定,将含有“
”香港湘雲湘雲家居中国民族品牌
展播态度”等宣传内容的电子稿件发送给常德市场加盟商赵某军,要求其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随后赵某军将上述电子稿件制作成宣传海报,在经营场所的控制区域内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
”标识的证明文件。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央电视台简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55.孙逢军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基本案情:


经营者为孙逢军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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