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一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袁州区人民法院对陆某等9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陆某等14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78名被告人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等方法,对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们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天狮”的名义,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后再实施非法拘禁
该传销组织共分五个层级进行管理
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并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18年12月11日,该传销组织在袁州区某酒店召开晋升会时,
公安机关将
89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陆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现金4.77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Jeep汽车一辆;从李某处扣押现金900元、银行卡6张及手机2部。没收被告人李某萍退赃款12.7235万元,被告人黄某退赃款5万元。
被告人陆某等14人
其余78名被告人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陆某、李某、黄某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知道这是个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等36人非法拘禁他人次数达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有两名被告人已退赃元和5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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